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财保32号
申请人:江苏***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3659Q,住所地南京市幕府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贵,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涵,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843G,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勇。
申请人江苏***新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0404.44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物采取保全措施。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辖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财产保全交由本院办理。申请人江苏***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404.44元。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