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11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02民催11号
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市港闸区城港路**号兴亿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卫邵明,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8月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7225401、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成飞
审 判 员  邹 亚
代理审判员  吴晓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