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988号之二
原告:淮安区淮城镇普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翔宇南道88号国际商城A15-10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商务城12幢2-4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区淮城镇普邦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盐城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淮安区淮城镇普邦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区淮城镇普邦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区淮城镇普邦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545元,由原告淮安区淮城镇普邦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