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初1235号
原告:南通某铭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盛义乌城15栋2层2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某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南通某铭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南通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铭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