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2761***、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纪芳,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幢1号。
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4116152G,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环城南路富海广场6-9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0元、上诉人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继元
审判员  吴 玫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