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靖江量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靖江量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ilaMarcel。
委托代理人封代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量具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