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781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环城南路99号富海广场6-9幢5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