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顺达保安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4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靖江市顺达保安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兴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环城南路富海广场6-9幢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靖江市顺达保安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靖江市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靖江市顺达保安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孔萍
审判员***
法官助理王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