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保163号
申请人:乳山市大洋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朱家庄商贸路46号。
被申请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北路19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大洋硅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83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执保163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