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06民初1230号 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09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杨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21L4Q10U,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振兴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锅炉公司)与被告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太湖锅炉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湖锅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支付价款2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公司向太湖锅炉公司购买锅炉一台,货款230万元,安装费62万元,共计292万元。***公司仅支付265万元,欠太湖锅炉公司27万元。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6月3日,太湖锅炉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主要内容:太湖锅炉公司向***公司出售生物质有机热载体炉一台,价款230万元;***公司支付30%定金合同生效,发货前再付55%,余款在锅炉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后6个月内付清(最迟不超过2021年4月30日)。2020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太湖锅炉公司承接***公司的锅炉安装工程(清包工),工程造价62万元,太湖锅炉公司预收20万元进场,***公司在安装完成验收后2020年底付清。2020年8月,太湖锅炉公司交货,并在2020年10月完成安装、调试工作。2022年10月19日,***公司会计**签名确认购买锅炉及安装款共292万元,已经付款265万元,欠太湖锅炉公司锅炉款27万元。之后,***公司未再付款。 本院认为:太湖锅炉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太湖锅炉公司交付标的物并完成安装工作,***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8元,由***公司负担;太湖锅炉公司已预交该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太湖锅炉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