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82号 申请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09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21L4Q10U,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振兴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