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与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仲保字第00050号
申请人: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99号7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26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必格建设有限公司为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