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944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520D,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西、***东、峨眉路南绿地商务城(B7-3地块)3#-1-1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预交本案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