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944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520D,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西、***东、峨眉路南绿地商务城(B7-3地块)3#-1-1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预交本案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