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1803室。
法定代表人唐秋云。
被执行人吴江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履行完毕。二、如果被告吴江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1575998.77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2元,由被告吴江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起生效。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585490.77元,执行费1825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明确表示申请撤销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9民初3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蒯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