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财保25号
申请人: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如皋市。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公司欠款。后一直未能归还。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并现在正在本院执行当中。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和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