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0916Q,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偿还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分期履行如下:于2019年5月19日前给付2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该28万元给付之日止);于2019年5月24日前给付17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17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该172万元给付之日止);二、上述给付义务,若***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200万元及利息中未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议,一次性解决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均由***负担(于2019年5月19日前与第一笔履行款一并给付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公告费5000元,执行费25290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女儿代收。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92.12元,本院依法转为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辽C×××**、*******的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5、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家庭、工作、经济、去向等具体情况,未见其踪迹,村工作人员反映***长期不在家中,具体下落不明。
8、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92.12元,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