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355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群,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陆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顾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民,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孙华,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马红红
人民陪审员  吴鉴世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