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953***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8953号之一
原告:***(泉),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丽,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陆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丽,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22组。
诉讼代表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95号纺织大厦1409室。
负责人:陈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威,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宗卫明
人民陪审员  李美云
人民陪审员  冒有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