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25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陆祥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6451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6451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