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44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5844号
申请人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春晖锦苑26号楼3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802315-6。
被执行人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0916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人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1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8713元。
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昆山红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