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1805号
申请人: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涟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宏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的存款1817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海峰
审判员  王 力
审判员  周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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