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29号
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安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2049204852021000055)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4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会
书 记 员 王赜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