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初5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安市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波,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苏0826民初5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2021年7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先行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宝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会
书记员蔡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