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645号之一
申请人:关从明,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115895792,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关从明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关从明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对财产保全错误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关从明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