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64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关从明,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4********,住涟水县石湖镇石湖居委会四组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115895792,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关从明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苏0826民初364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关从明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关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826民初3645号之一民事裁定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