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从明、***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645号 原告:关从明,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115895792,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关从明与被告***、淮安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关从明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从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关从明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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