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03执1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联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被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联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联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24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书记员  汪勤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