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82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2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0元,依法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海峰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