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行审1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住所地为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崔玉文
审判员 王攀峰
书记员 刘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