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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与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行审1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住所地为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崔玉文 审判员 王攀峰
书记员 刘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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