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与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设备安装公司)苏能监稽罚字〔2019〕1号《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德胜设备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德胜设备安装公司超资质承揽工程,该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据此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苏能监稽罚字〔2019〕1号《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德胜设备安装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在2018年9月开展的“获得电力”重点综合监管检查中发现德胜设备安装公司涉嫌超资质承揽工程,经调查后,于2018年12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苏监能稽告知〔2018〕7号《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该公司存在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 2019年1月10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作出苏能监稽罚字〔2019〕1号《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认定德胜设备安装公司存在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并限该公司自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1月29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向德胜设备安装公司送达了上述决定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作出的苏能监稽罚字〔2019〕1号《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 超 人民陪审员  周玉茜 人民陪审员  毛丽琴
法官 助理  王 典 书 记 员  鲁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