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3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04096055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咸德和。
申请执行人***与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民终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偿还116254.79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电子短信、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方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疫情原因,本院暂时无法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116254.79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