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18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申请人: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丁蜀镇北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4623K。
法定代表人:顾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