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18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歆瑜,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丁蜀镇北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4623K。
法定代表人:顾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任丘市京联岩棉厂,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北丁务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7098X9。
投资人:刘云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丘市京联岩棉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丘市京联岩棉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丘市京联岩棉厂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无锡华电炉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丘市京联岩棉厂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3225元,其中受理费18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