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021号之三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工业集中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29485497。
法定代表人:季长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巍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03601558W。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保全费720元,以上共计1420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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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