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

8021淮***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021号之三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工业集中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29485497。
法定代表人:季长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巍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03601558W。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保全费720元,以上共计1420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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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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