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897号之三
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友、唐畅,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神山。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
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7元,减半收取计5629元、财产保全费4270,合计9899元,由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