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3480号
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陈集乡政府向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4HEQ77。
法定代表人:黄靖雯,经理。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北沟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03601558W。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经理。
被告: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P08G72G。
法定代表人:葛小爱,经理。
被告:葛建修,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徐州市新沂市。
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葛建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