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1295号
原告:***,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勇,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北沟神山。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学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