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9763号
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陈集乡镇府向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4RK5K5。
法定代表人:黄靖雯,经理。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03601558W。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职务:经理。
被告: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PO8G72G。
法定代表人:葛小爱,职务:经理。
被告:葛建修,男,汉族,1975年10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省份证号:32038119751006441X。
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葛建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