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531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神山村。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训千,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翠莲,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周建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郭兴卯,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田翠莲、周建明、***、郭兴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田翠莲、周建明、***、郭兴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方方
人民陪审员  史广群
人民陪审员  邹以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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