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
新沂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