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

105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
新沂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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