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682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936079X7。
负责人:郭维城,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816956XM。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申请人: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娄江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97706K。
法定代表人:苏阿平。
被申请人: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娄江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669231。
法定代表人:苏阿平。
被申请人:苏阿平,男,汉族,1948年4月28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5429T。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申请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阿平、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阿平、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15924.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阿平、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15924.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冯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