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145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936079X7。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商银行太仓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商银行苏州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816956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娄江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9770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娄江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66923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5429T。 法定代表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85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9953207.6元、利息129695.85元、罚息2287967.8元、复利14871.79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之后罚息以借款本金19953207.6元未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9695.85元未还部分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6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3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8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60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30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在最高额660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由上述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账号:30XXX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20元,由被告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述付款方式直接给付原告。 因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533863.04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不动产、位于太仓市不动产。该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四辆大众牌小汽车。(2)被执行人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不动产。(3)被执行人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太仓市不动产;位于太仓市不动产;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商业用地;位于太仓市不动产。(4)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不动产,位于太仓市室,以及位于太仓市室等多处不动产;另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有多个保单;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沪B×**大众牌小汽车(注册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5)物保被执行人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仓市不动产及位于太仓市不动产。另各被执行人在工行、农行、建行、太仓农商行、浦发银行等诸多银行均有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财付通账户有少许资金。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依法拍卖物保被执行人苏州顺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仓市不动产及位于太仓市不动产。其中,太仓市不动产于2022年11月26日以96236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太仓市不动产于2022年12月18日以2483715元的价格成交。先行支付本案执行费89934元、拍卖辅助费5000元、交易税费481.18元+27039.99元后,余款3323619.83元由本案申请人抵押权优先受偿。 4、本院(2022)苏0585执2090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不动产,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7872800元。申请执行人暨抵押权人不同意以该流拍保留价的价格接受该流拍财产以抵偿相应债务。 5、被执行人太仓苏南石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不动产,由他人设定抵押登记,且因涉国土空间整治,属地政府部门已向本院来函要求不予司法拍卖。 另,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四辆大众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但均未能实际扣押到。 6、被执行人苏州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不动产,由他人设定多个大额抵押登记,在该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处置中。 7、被执行人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太仓市不动产,正在本院(2022)苏0585执1350号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拍卖。其名下位于太仓市不动产正在本院(2022)苏0585执4320号案件中拍卖。 另,被执行人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商业用地;位于太仓市不动产均因他人设定大额抵押而不宜在本案中处置。 8、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不动产,位于太仓市室,本院前往现场调查,但并未找到该两处不动产。经询问被执行人***,***称该两处不动产年份已久,早已灭失但未注销登记。 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B×**大众牌小汽车(注册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已在本院(2023)苏0585执329号等案件中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到。 9、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等不动产,已分别在本院(2022)苏0585执2162号等案件处置中,所得拍卖款项已转多案执行费及移送执行的诉讼费等。 10、2023年2月28日,本院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处的多个保单,冻结期限两年。 各被执行人在诸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被本院及其他法院众多案件冻结,本院也已在其他案件中对部分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但划拨到位的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多案件的执行费和移送执行的诉讼费。 11、经查,各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30余件未执结的被执行案件,涉案债务巨大。 1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已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3年3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悬赏执行、破产审查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标的22533863.0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323619.83元,未执行到位4961149.82元及利息,执行费89934元已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 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