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城厢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山俊砂石场与太仓市城厢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7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山俊砂石场,住所地太仓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城厢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沙溪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初,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太仓市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74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山俊砂石场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城厢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太仓市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仓市,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杨兵
审判员郑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俊
书记员杨舒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