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5执2554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71493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04143.8元并支付以104143.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88元,公告费860元,合计4548元,由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负担30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88元,由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负担2694元。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9666.36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除本院已委托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B×××××、皖N×××××的车辆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8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9666.36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119666.36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审判员*勇审判员*澄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