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4民初1091号 原告:*****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BPH01XY,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木海小区53号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4097X6,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065335.35元变更为9000元。原告*****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元; 二、准许*****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15661元。审理中,*****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5636元,予以退还*****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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