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财保58号
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成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