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991号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东塘村三组(***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24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名下价值127300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73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57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