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安县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23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丁杰,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李西村。
法定代理人:石平。
原告***与被告海安县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园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