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安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76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