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292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安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76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计平(曾用名仲跻平),男,1955年1月10日生,住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计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