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927某某与海安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计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292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安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76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计平(曾用名仲跻平),男,1955年1月10日生,住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计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